张某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屋出租给方某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650元。房屋及设施损坏时,如非方某过失造成,由张某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租房期间,方某发现房屋的床垫破损厉害,要求张某更换,张某向方某支付了1000元,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方某认为1000元是用于购买床垫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物品的维修费。今年1月29日,方某因客厅灯具损坏,要求张某进行修理,张某置之不理。方某遂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及维修灯具。
张某辩称,方某租房之前已经看过房屋,清楚房屋情况。关于房屋物件损坏问题,其已经给方某微信转账1000元作为购买床垫及维修的费用,考虑到双方沟通存在障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张某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方某提出张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客厅灯具的维修问题,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张某应履行维修义务。客厅灯具在方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应由张某负责维修,如张某未及时维修,方某可自行更换,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称已支付1000元给方某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但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判决张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客厅的灯具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