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政策的说明
时间:2019-06-17 16: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根据中央巡视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突出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组文【2013】118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武组文【2014】51号)精神,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规定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社团兼任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职务:包括领导职务(正副会长、秘书长等)和非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只能在1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一律不允许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团、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兼任职务。 退(离)休干部一律不允许牵头成立新的社团,不得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兼职超过两届的,一律不允许继续兼任。 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一律不允许兼任社团职务。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经审批已兼任社团职务的,一律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即按照“谁任命、谁审批”的原则重新办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与在职干部一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尤其是省管、中管干部要报省委组织部、中组部审批。 (四)退(离)休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允许兼职取酬。取酬包括: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电话费、误餐补助、差旅补助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兼任社团监事和党组织职务也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对违规兼职取酬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和处理。 (五)退(离)休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社会团体任职情况报告制度。退(离)休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将本人在社会团体履职情况、取酬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二、关于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指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领导职务:指社团(包括境外社团)的正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只能在1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在同一社团兼职的在职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人,在同一社团兼职的同一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最多1人。 (三)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担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任期不得超过2届,换届时需继续兼任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后,需按照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规定执行,不再在社团兼职。确需兼职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保证有人做事。由于这次再清理、再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急、要求严,涉及到的领导干部多。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困难,为再清理再规范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条件。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再清理、再规范工作,从而解决有人做事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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